现在的某些公司,钻空子,全部职工都以最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可恨!
你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其实情况是这样的:社保的交费也有几个档次,就像你所说的那样,很多单位都是为自己的员工购买最低档,毕竟交费要少。
对于这个相关问题,可以向单位进行沟通一下,相互理解,社保交费不止一种,除养老,医疗,还有工伤,生育,失业,公积金,所以单位就有你所说的那样。最后建议你,只要单位把上面的社保买全了那才是最关键的。
一、以单位违法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二、未依法缴纳 社保 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向当地人社局12333举报,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是社会人民的一种基本保障。如果我们参加了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给我们购买社保,我们应该履行自己的权利,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给我们购买社保,并且要购买足够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购买社保,或者是少交了社保,我们一定要及时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了解清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情况
用人单位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大部分人都以为这些情况是可以不用缴纳社保的,我们应该了解清楚这些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种情况,很多大学应届生在实习期间,企业就没有给予购买社保,有些企业的实习期甚至是三个月。在社会上,这种企业是十分常见,让我们误以为实习期间就是可以不给员工购买社保。
第二种情况,员工与公司自愿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员工不想购买社保,就会让员工与自己签订合同。即使我们签定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合同,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用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我们要把这条法律法规牢记于心。当用人单位没有给自己购买社保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及时了解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
对于自己社保的缴纳情况,我们应该随时进行了解。只有及时准确地去了解我们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才会知道企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我们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或者去社保中心现场咨询,也可以去向相应的机构核对自己社保缴纳的记录。一旦发现自己的社保断缴、迟缴或者没有缴纳足够的金额,我们就要及时去行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取一定的维权措施。
在产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对于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是具有监督权力的。如果我们遇到了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保,或者是我们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不管是否与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我们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我们无法补充缴纳自己的社会保险,我们也可以去诉讼用人单位赔偿。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我们要时刻监督用人单位,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是无效的
有一些企业因为不想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与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的协议书。但是这个协议的签订是属于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强制的法律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是没有办法直接去让员工放弃自己的权益的。如果我们被迫放弃了自己社会保险的权益,那么我们必须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补偿。
社会保险制度本来就是一种强硬的法律制度。作为职工,我们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到有法可依、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给自己缴纳相应的社保金额。
离职后发现公司少交或`漏交社保,可举出具体事实与公司主办员沟通,要求足月足额补交。否则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间比仲裁快,程序简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了单位的强制缴纳社保义务,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单位罔顾法律拖欠员工社保。面对此种情况,员工应当冷静地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若仍协商不成,则采取什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可向社保经办单位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2、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补缴社保并要求赔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主张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向当地人社局举报,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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